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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技师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漯河技师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院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漯发〔2014〕14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学院党委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融进学院各项工作。学院党委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并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学院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要突出抓好预防与惩治腐败、师德师风建设、执纪问责工作。

全院各级党组织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学习、勇于担当,要充分认识到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性和源头性举措,要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明确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履职尽责,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一)主体责任

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以及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1、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院党委作为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院党委和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院党委书记听取党委成员、院领导对分管系部、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成员、院领导定期听取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形势、制定措施、解决问题。

(2)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制度措施,加强制约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行使,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发挥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单位充分履职,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深化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院党的宣传思想建设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充分运用院党委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报告会、组织收看廉政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党员干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管好干部党风廉政动向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廉政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不得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对于进入考察程序后接到反映廉政问题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5)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深化公开承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

(6)维护师生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师生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畅通、拓宽师生权益诉求渠道,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整治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师生的切身利益。

(7)支持查办案件。支持院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加强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各党支部专职纪检监察员,为院纪委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推动源头治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针对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和执行,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扎好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9)严格监督考核。积极支持配合市委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加强对院党委成员、院领导,各系部、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落实好责任追究。每年年底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2、院党委书记责任

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市委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同时管好班子,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敢于批评;对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善于督导,敢于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中心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院纪委和各党支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活动,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专题听取考核情况汇报,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的监管,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院党委成员责任

院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要制定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平时要重点抓好责任制的推进实施,年末要结合分管工作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中,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既抓好工作,又带好队伍。

(3)加强日常监督。主动对党委负责人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分管系部、处室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分管系部、处室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赴基层调研时不仅要指导业务工作,而且要了解廉政情况。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4、院各党支部,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学院各部门行政负责同志和各党支部书记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有共同责任,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1)强化担当意识,推进责任落实。认真落实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措施。敢于担当,认真落实第一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感、自觉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院党委和院纪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

(2)健全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结合部门业务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量化、规范权力,建立程序严密、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高度融合,确保廉洁履职。

(3)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定期向分管领导和院纪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对涉及部门群众举报或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配合院纪委的调查处理。

(二)院纪委监督责任

院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向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协助院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报告制度。院党委成员、院领导收到关于腐败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批转院纪委处理。对针对同一单位、同一内容重复收到检举、控告材料,且反映情况重大的,分管党委成员、院领导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反映相关情况。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和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4、强化执纪监督。

(1)加强对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二十条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明察暗访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强大震慑。

(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督促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为监督重点,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重点环节的监督。对拟提拔人选的廉政和作风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通过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查找和防控廉政风险点,防止权力滥用。督促各部门落实内控机制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岗责体系,将“权力清单”转化为“责任清单”,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5、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6、严格追究问责。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屡屡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启动相关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对未能落实好主体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二、保障制度

(一)“两个责任”清单制度。建立院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和院纪委、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监督责任清单,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推动“两个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院党委和院纪委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年初,与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审查各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院党委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三)“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院党委分别向市委和市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院纪委分别向局党委和市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院各部门分别向院党委和院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四)院纪检监察室参加院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对院各级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监督。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进行廉政点评;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五)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院党委成员、院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向院党委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情况,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一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六)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与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规定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院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七)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八)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季度报告制度。院纪委在每季度末收集并向市纪委和市人社局报告学院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并组织学习上级通报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内容。建立双月通报曝光制度。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在双月月底集中通报,对于问题严重的及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

三、考核监督

年末召开院党委专题会议,认真总结回顾院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院党委书记听取院党委成员、院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对党委成员、院领导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点评,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充分运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落实好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落实好“两个责任”的重要保障,通过严肃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追究内容

1、院党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意见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未按要求,探索从源头上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机制和防范治理措施,或者督促落实不力的;

(3)对管辖和分管范围内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落实,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严重弱化的;

(4)对管辖和分管范围内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纠正不力,特别是对处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作为,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对管辖和分管范围内反腐败工作,不敢担当、不抓不管,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不支持执纪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向上级隐瞒,对下级压制,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8)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落后,连续2年被约谈的;

(9)所管辖或直接分管范围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突出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2、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及其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执行、不落实上级纪委、院党委的决定、意见和工作部署的;

(2)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院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大面积腐败问题的;

(3)对院党委的违规、违纪和违法决策、决定没有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

(4)未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情况,或者压案不查,致使学院党员干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未执行“一案双查”规定或执行不力,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6)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

(二)追究责任

1、院党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由上级党委或纪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院党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行为,院党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情节较轻的,给予监察室主任或纪检书记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2、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停职、调整、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工作人员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按照以下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当事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院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分管院领导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是领导班子成员的,院主要领导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是主要领导的,院党委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

(2)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是一般工作人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院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分管院领导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是领导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在党委会上作出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是主要领导的,院党委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

4、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的资格。

(三)追究程序

1、通过以下方式发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可以启动追责程序:

上级巡察、考核、办案时发现后反馈的;上级有明确的指示、批示等要求;上级通报曝光;学院对“两个责任”检查考核、日常监督、述责述廉;群众评议;作风问题多发,或有案件发生;群众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8)其他方式。

2、进行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院党委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追责程序;

(2)对决定启动追责程序的,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初步追责处理意见;

(3)初步追责处理意见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形成追责处理意见,并由院党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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