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费报销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交通费报销,根据《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漯河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漯财购〔2015〕6 号)、《漯河技师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漯技师[2021]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学校工作人员,以及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确需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2.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优惠。购票时请及时登录查询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
3.购票人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资金用途必须注明“公务机票购票款”。两种方式对应的结算方式不得混用,且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4.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但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购票人需要退改签机票的,按照各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定办理。
5.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6.公务机票报销时,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7.请相互宣传购买公务机票政策以及漯河市《漯河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财务处
2025年6月6日